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提升监管效能。现将《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
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机制体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遂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标本兼治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遂府办函〔2024〕7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目前主要是指涵盖国家投资建设工程交易全流程的数字化、智能化综合监管平台。各项目业主、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执法、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工程交易进行线上线下全流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行业监管部门是指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国资委等归口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交易监管平台按照“统一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监管”的原则,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动对所辖领域交易项目开展全流程监督;依法开展涉嫌应进未进、规避招标、量身定做、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预警信息调查处置工作;配合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监管指标。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综合指导协调招投标全流程数字监管工作,持续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持续完善优化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监管指标;对资源交易监管平台预警信息开展研判,督促业主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处置预警信息,按照有关程序移送涉嫌围标串标线索和其他违纪违法违规线索。
第七条 各级公安、执法等部门(单位)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重大涉嫌围标串标线索依法开展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并依法处置。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国家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涉嫌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见证,按要求实时准确推送公共资源交易全量数据和现场开标评标音视频信息,规范交易环节管理。
第十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参与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监督及预警处置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主要对全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展在线监管。
第十二条 监管平台主要聚焦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监管,针对标前“量身定制”、标中“围标串标”、标后“买标卖标”等违规行为,建立多维预警指标体系。平台对每个招标项目进行智能评分,依据风险等级实施“三色预警”管理:红色预警项目必须限期核查并出具处理意见;橙色预警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作为重点检查的项目;黄色预警项目实施常规监测。
第十三条 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挂网交易招标文件进行主动监督,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对存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原则等情形的招标文件,责成项目业主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并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分类处置,实行闭环管理。
(一)预警信息推送
系统识别到预警后,自动推送至各级行业监管部门。
(二)监管范围确认
行业监管部门应在收到预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处置:
非本部门监管范围事项通过系统转办至项目实际监管部门,并注明转办依据;
属本部门监管范围:研判是否达到招投标违法立案标准。
(三)未立案处置
对未达立案标准的项目,按以下流程处理:
组织线下调查,形成调查结论;
在系统中填写办理意见,上传加盖部门公章的处理文件;
提交办结申请,系统自动消除预警。
(四)立案处置
对达到立案标准的项目,按以下流程处理:
在系统中提交办理意见,上传加盖部门公章的《协助调查函》;
移送至公安或行政执法部门,由接收部门开展调查;
公安执法部门调查完成后,上传加盖公章的调查意见至系统;
提交办结申请,系统消除预警。
(五)工作要求
红色预警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30日内办结;跨部门转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
所有正式文书均通过系统留痕,纸质文件同步归档备查。
(六)监督责任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处置流程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对超期未办结案件实施督办。
第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以下问题线索开展联合办理:
(一)经会商需重点办理的招标投标问题线索;
(二)经行政处罚和诚信惩戒后仍多次在遂宁市场参与围标串标线索;
(三)招标人或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的问题线索;
(四)需重点办理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违纪违法违规线索。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与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四川省代理机构比选系统、遂宁市城市大脑数据共享平台、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深度关联。各平台(系统)产生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非涉密信息应及时、准确、完整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各平台(系统)因技术原因无法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的环节信息,相关部门(单位)和业主单位应在环节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 按照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原则,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按平台设计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参与单位管理人员账号分配、管理和维护;参与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及账号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信息保密(除可公开外),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参与单位应加强人员和数据管理,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开发公司开展平台使用培训。平台建设单位应加强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和人员安全和保密教育,确保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发出工作提醒函:
(一)未按要求录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项目环节信息的;
(二)未取得监管码或标段码擅自受理交易项目的;
(三)未开展交易文件在线监督的;
(四)未按要求处置预警信息的;
(五)对预警信息处置敷衍应付的;
(六)多次出现超期处置督改类预警信息的;
(七)对被处罚工程建设类市场主体不按要求录入遂宁市工程建设信用信息平台的;
(八)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予以通报:
(一)经提醒仍超期处置督改类预警信息的;
(二)以欺骗作假手段处置预警信息的;
(三)投诉举报反馈信息存在虚假答复、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围串标线索调查敷衍应付的;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录入虚假信息规避监督的;
(二)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扣押、销毁举报信息或将举报材料、诉求人信息和有关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或无关单位、个人的;
(三)将监管指标故意泄露潜在市场主体或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明显帮助市场主体围标串标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六)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应纳入诚信惩戒而不惩戒的;
(七)其他需要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