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城市社区“三资”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动我市城市社区资产、资源和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城市社区“三资”交易行为,推进城市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遂宁市城市社区“三资”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遂宁市城市社区“三资”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遂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中共遂宁市委社会工作部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5年7月31日
附件
遂宁市城市社区“三资”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资产、资源和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城市社区“三资”交易行为,促进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动城市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三资”是指城市社区自治组织依法持有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使用集体或国有资金进行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工程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三资”交易是指遂宁市行政区内的城市社区“三资”通过遂宁市农村(社区)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竞价、拍卖、挂牌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城市社区“三资”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准入、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城市社区“三资”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查封、无冻结;
(二)交易双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产业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五条 现阶段必须进场交易的品种主要是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等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包括办公用房、经营性房产及公益性房产等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经营权,生产设施设备及商标权、专利权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且按法定程序已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使用集体资金或国有资金采购以及非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城市社区“三资”交易品类。
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或由集体拥有合法权益委托城市社区经营管理的耕地、荒地、山地和林地、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出租、对外承包或合作开发经营;
(二)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以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
(三)资产(权)转让、租赁;
(四)资产报废处置;
(五)归属社区集体的股权对外转让;
(六)发明专利、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对外转让;
(七)使用集体或国有资金采购1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
(八)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
(九)其他经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纳入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
交易品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调整,未纳入必须进场的交易品种且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城市社区“三资”鼓励进场交易。
第六条 涉及应急抢险、生产急需以及为群众纾难解困等用途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的可以不纳入平台交易。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城市社区“三资”交易应当按照提出申请、街道审核、平台受理、组织交易、结果确认、签订合同、交易结算、交易鉴证、资料归档的一般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出让方在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要件资料。出让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街道审核。街道(乡镇)对出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对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提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平台受理。县级交易平台(船山区负责市直园区)对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交易条件的,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7日,有政策明确规定的按政策执行,以交易平台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四)组织交易。县级交易平台按照发布的交易信息载明的方式组织交易活动,并确定成交方;
(五)结果确认。交易达成的,交易平台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或公告,发放《成交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出让方发布的交易信息和受让方响应的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进行合同备案;
(七)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价款结算和交易标的物交付;
(八)交易鉴证。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应根据交易品种向交易双方发放《交易鉴证书》。鉴证内容应能反映项目标的基本信息,且同一名称所载内容应与出让公告、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九)资料归档。交易完成后,县级交易平台应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档案、图像照片、录音影视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交易出让方在交易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自行下载保存相关资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议事决策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办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1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九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的未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遂宁市小额工程网上超市”公开交易。
第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审批、备案、核准的,应在办理审批、备案、核准手续后交易。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三资”交易的标的底价可以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也可以由本自治组织按民主程序确定。
第十二条 交易的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的委托,共有产权交易须共有权利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产权交易的流出方应提交以下要件资料:
(一)权利人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易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二)权属证明资料。权属证明资料包括权属证书或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权属证明资料的,由权利人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说明;
(三)民主决策资料。权利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必须进行集体决策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行业主管部门或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并进行公告: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经行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司法、仲裁等相关机构书面通知中止或终止的;
(五)交易平台的网络或服务器等出现异常,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 交易平台实行免费服务,鼓励各县(市、区)、参照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系确定配套服务公司,提高交易成功率和溢价率。
第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行业城市社区“三资”交易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推进“应进必进”,做好风险防控,推动城市社区“三资”交易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运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对城市社区“三资”交易进行综合监管。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平台建设和交易规则制定,指导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做好城市社区“三资”进场交易服务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归属职责落实各自职能。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严格履行交易审查责任,对出让方提交资料的权属真实性、决策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负责接件受理、操作指导、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十八条 社区自治组织要按规定做好城市社区“三资”交易和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将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情况及时备案并公示,建立健全城市社区“三资”交易和经济合同台账,对社区“三资”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相关单位及公职人员的监督,负责对推进城市社区“三资”交易工作过程中失职失责行为开展追责问责,对城市社区“三资”交易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全市建立常态化城市社区“三资”清查核实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机构、专人做好清查核实工作指导、政策解读和纠纷调处。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对所属辖区清查核实数据的审核把关,辖区街道(乡镇)负责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建立台账。
第二十一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资料受理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二条 引导银行、保险、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价值重要依据,鼓励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应当加强交易数据保密管理,做好交易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交易过程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